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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1 .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 .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3 .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
4 .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三)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五)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七)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八)容易误导公众的
1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2 .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
3 .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4 .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二)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三)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四)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五)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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